2024年迎新春房地产展示交易暨消费嘉年华房产知识宣传资料

2024年迎新春房地产展示交易暨消费嘉年华房产知识宣传资料

优房生活网   2024-01-04 15:02

 1.房地产:是指以土地和房屋作为物质存在形态的财产。它是由房产和地产两大部分组成。所谓房产,是指以房屋作为物质载体的财产;所谓地产,是指以土地作为物质载体的财产。其特征有:(1)固定性;(2)永久性;(3)个别性;(4)保值性与增值性。

2.房地产业: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的产业。它包括:土地的开发、房屋的建设、维修、管理,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划拨、出让、转让、房屋所有权的买卖、租赁、典当、房地产的抵押,以及由此形成的房地产市场。

3.商品房分类:按用途,可分为住宅、写字楼、商铺等;按楼层,可分为低层、多层、小高层、高层、超高层等。

4.低层建筑:指1-3层的住宅建筑。多层建筑:指4-6层的住宅建筑。中高层建筑:指7-9层的住宅建筑。高层建筑:指10层至1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或总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超高层建筑:指高度超过100米的住宅或公共建筑。

5.住宅的耐久年限:砖混结构住宅的使用寿命一般为50年左右;钢筋混泥土结构住宅60年左右。

6.会所:以所在物业业主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综合性康体娱乐服务设施。

7.塔楼:以楼梯、电梯为核心所组成的住宅(一般为高层住宅)。

8.板楼:由多个单元排列组成的住宅。

9.跃层:一套住宅占有上、下两个楼层,上下层不通过公共楼梯而采用户内独有的内部楼梯联系上下层。

10.复式:在建造上每户占有上下两层,但实际是在层高较高的一层楼中增建一个夹层房屋

11错层:户内楼面高度不一致,错开之处有楼梯联系。但没有完全分为两层。(适合大面积住宅,小户型会显得局促)

12.进深:一间房屋从前墙皮到后墙皮之间的实际长度。

13.开间:住宅的宽度,指一间墙皮到另一面墙皮之间的实际距离,也叫面宽。

14标准层:平面布置相同的楼层。

15.层高:房屋一层的高度。指下层楼板面到上层楼板面之间的距离。

16.净高:下层地板面或楼板上表面到上层楼板下表面之间的距离。净高和层高的关系可用公式表示为:净高=层高-楼板厚度。

17.建筑间距:是指建筑之间应保持的合理距离。通常以日照间距来确定。即冬至正午时太阳光照经前幢房屋后檐至后幢房屋底楼窗台时两幢建筑之间的距离。确定标准:日照标准,住宅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连续1小时(冬至日)或连续2小时(大寒日)。

18.日照间距包括正面间距和侧面间距。

19.日照间距系数:按照日照标准确定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板楼正南正北1.6、倾斜20度以上1.4。

20.户型:每户居室的数量和大小。户型比:各种户型在总户数中所占的比例。

21.房屋产权:指所有者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物权的一种。指房产所有者按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

22.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23.建筑物内层高低于2.2米的楼层不计建筑面积。

24.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25公摊面积:公共门厅、过道、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房、地下室、值班进警室等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座楼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套和各单元与楼宇公共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以及外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26.封闭阳台按实际面积计入建筑面积,未封闭阳台按实际面积的一半计入建筑面积

27.使用面积:建筑物各层平面中直接为生产生活使用的净面积的总和,俗称地毯面积。

28.使用率:使用面积与建筑面积之比。(使用率=使用面积/建筑面积)

29.实用率:也称得房率,是套内建筑面积和建筑面积之比。(实用率=套内建筑面积/建筑面积)。

30.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31.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公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32.容积率: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之比。(容积率=地上建筑面积/项目占地面积)

33.建筑覆盖率:又称建筑密度,是建筑物基底占地面积与规划用地之比。(建筑密度=建筑物占地面积/规划建设用地面积)

34.人口毛密度=项目估算人数/项目占地面积(单位:人/公顷)

35.绿地率:是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的用地面积之比。(绿化率=绿化占地面积/项目占地面积)

36.五证:(1)《国有土地使用证》(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37.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使用权出让金,获得了在一定年限内某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38.土地使用年限以不动产登记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的使用年限为该地块的使用年限:(1)住宅用地70年;(2)工业用地50年;(3)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4)文教、卫生、体育用地50年;(5)综合用地50年;(6)车库用地50年。

39.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证。

4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4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市、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批准性证件。

42.两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

43.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房人提供的住房质量保证文件。

44.住宅使用说明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房人提供的住房使用的说明。

45.商品房预售:可简单理解为房屋还未建成就预先出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约定,由购房者交付定金或预付款,而在未来一定日期拥有现房的房产交易行为。预售前提为建设单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许可证一般在房屋竣工备案后4个月或者初始登记取得大产权证时到期。

46.商品房现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且已经初始登记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前提是开发商已经取得该房屋“大产权证”。

47.房屋所有权:又叫房屋产权,是房屋所有人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房屋的权利。房屋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排除他人的干涉,对其所有的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48.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简称。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是由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核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件。房屋所有权人凭证出售、出租房屋。产权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产权类别、产权比例、房产坐落地址、产权来源、房屋结构、面积、共有数纪要、他项权利纪要和附记等,并配有房地产测绘部门的分户房屋平面图。2015年3月1日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实施,各省市随之陆续启动了《不动产权证书》代替《房屋所有权证》。

49.初始登记:即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指在依法取得的土地上,新建成的房屋权利人持有关证明文件,到县级以上的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权属登记。俗称开发商办理大产权证。

50.转移登记:即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在一手房买卖过程中是指将房屋所有权由开发商处过户到买房人名下,俗称办理产证。

51.个人住房贷款: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行,为购买住房提供的贷款,执行法定贷款利率(也叫商业贷款)。购房人以所购房屋为抵押向银行借款,在未取得产权证并办理抵押手续前,由开发商给买房人承担担保责任。因此一般要求买房人委托开发商办理产权证以便及时办理抵押手续解除担保责任。

52.公积金贷款:是政府政策性住房贷款,贷款对象必须是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并需达到一定条件,贷款利率比商业贷款利率低。在未取得产权证并办理抵押手续前,由担保中心给买房人承担担保责任。因此会要求买房人委托开发商办理产权证以便及时办理抵押手续解除担保责任

53.购房人一般应缴纳哪几种税?主要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俗称公共维修基金)、印花税和契税。

54.契税:指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就当事人所订契约,按房价的一定比例向新的房屋产权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一般在房屋交付时开发商代收或办理产权证时直接交给税务机关。

55.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56.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俗称公共维修基金,住宅楼房的公共部分和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保修期满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基金所有权归购房人,不得挪用。

56.物业服务:是指房屋产权人(又叫业主)或使用人(一般是住房的租赁者)通过合同或契约方式,委托专业机构或公司依照市场经营方式,运用现代管理法技术,为使房屋充分发挥其使用价值和经济效益而对房屋本身及其业主和使用者进行的管理和服务。

57.物业服务公司的义务概述:受物业所有人的委托,依据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对其物业区域内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进行保洁、保安、绿化及日常维护、养护、整治、并向物业所有人和使用人提供综合性的有偿服务。

58.物业服务的目标: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居住、工作环境,使物业现有设备充分发挥其功能,提升物业的形象,使其保值、增值,有一定的经济效益。

59.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构成:保洁费、保安费、各项费用统收服务费、电梯费、高压水泵费、税费等。

60.按建筑的性质可分: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工业建筑指主要生产厂房、辅助生产厂房等生产性建筑。民用建筑指学校、医院、商场等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

61.按建筑的使用材料可分:砖混结构,砖木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等。

1砖混结构:建筑中竖向承重结构的墙、柱等采用砖或砌块砌筑,柱、梁、楼板、屋面板等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多用于六层以下民用建筑和小型工业厂房。

2砖木结构:指建筑物中竖向承重结构的墙、柱等采用砖或砌块砌筑,楼板、屋架等用木结构。

3钢筋混凝土:指建筑物中竖向承重结构如柱、梁、楼板用钢筋混凝土制成,墙用砖或其他材料填充,目前被大量采用。

钢结构:现在高科技技术,主要承重结构全部用钢材制成。主要用于超高层建筑和大跨度工业建筑。

62.按照结构的承重方式分为:(1)墙承重式建筑;(2)框架结构建筑,用梁、板、柱组成结构体系来承受荷载的建筑。此时,墙体只起到围护、分隔作用;(3)剪力墙结构建筑,由纵向、横向钢筋混凝土墙组成的结构承受荷载的建筑,此时的墙体不仅能抵抗水平荷载和竖向荷载,还对房屋起到围护和分隔作用;(4)大跨度建筑,横向跨越30米以上空间的建筑;(5)排架结构建筑。

63.按施工方法分:装配式建筑、现浇式建筑和装配整体式建筑。

64.建筑物构成的主要部分:基础、墙体或柱、楼地层、屋顶、楼梯、门窗等六大部分。

65.楼梯:是楼房建筑中联系上下各层的垂直交通设施。

66.管道井:建筑物中各类公用管线集中铺设的垂直井道。包括:通风井;强、弱电井;水、暖管井。

67.门的功能:是交通出入、分割和联系内部与外部或室内空间,有的兼起通风和采光作用。

68.窗的功能:是采光和通风,同时也能起到美化立面的效果。

69.地基:建筑物下面直接承受建筑物重量的土层。

70.基础:建筑物的最下端与土壤直接接触的部分。

71.墙体:是维护分割构件,同时也可以是承重构件。

72.墙体按其所处位置不同,分内墙和外墙。内墙:位于建筑物内部的墙。外墙:位于建筑物四周的墙。内墙的作用:分割房间。外墙的作用:是房屋的外维护结构,起着挡风、阻雨、保温、隔热等作用。

73.横墙:沿建筑物短轴布置的墙体。山墙:横向外墙。纵墙:沿长轴布置的墙体。女儿墙:是下部墙身延伸至屋面以上的一段墙体

74.墙体按结构受力情况不同,分承重墙和非承重墙。承重墙指不但承受自身重量,同时还承受屋顶及楼板传来的荷载的墙。非承重墙指不承受上部荷载的墙,包括隔墙、填充墙和幕墙。

75.墙体按所用材料不同分为砖墙、石墙、砌块墙、混凝土墙等。

76.防潮层设置位置为室内首层地面结构层的中部,一般用防水砂浆抹20毫米厚。设置防潮层的目的是防止地下的潮气沿基础墙上升使室内墙体受潮。

77.勒角:外墙墙身下部靠近室外地坪的部分。勒角的作用:防止地面水,雨水的侵蚀及人为的磕碰破坏,起着保护墙面,提高建筑物耐久性的作用同时也起美观装饰作用。勒角经常采用抹水泥砂浆、贴面或加大墙厚的办法。

78.散水:是靠近勒角下部的混凝土排水坡。散水的作用:迅速排出沿墙脚淌下的雨水,防止雨水直接进入墙下损害地基。

79.屋顶是房屋上部的维护结构,同时又是承重结构。屋顶作用是抵御风霜雨雪的侵袭,防止太阳辐射,保温隔热。

80.屋顶按排水坡度不同,分为坡屋顶和平屋顶。

81.地下室:建筑物下部的空间。也是基础的主要组成部分。地下室按使用性质分为普通地下室和人防地下室。

82.普通地下室:普通地下空间,一般按地下楼层进行设计。

83.人防地下室:全称是人民防空地下掩体(室),有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空间,是为战时人员隐蔽而设计的,和平时期可作它用,产权归属国家,不能分摊。人防地下室应妥善解决紧急状态下的人员隐蔽与疏散,应有保证人身安全的技术措施。

84.地下室按埋入地下深度分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全地下室指地下室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坪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一半者。半地下室指地下室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坪的高度超过该房间高三分之一,且不超过一半者。

85.踢脚:是在内墙两侧的下部和室内楼地面交接处的构造。踢脚的目的防止扫地时污染墙面。一般应与楼地面材料一致。

86.伸缩缝:解决由于不均匀的温度应力使过长的建筑物产生伸缩变形,一般常见于单元数较多的板楼中间。

87.从开启形式上窗分为平开窗、推拉窗、悬窗、固定窗。悬窗分为水平旋转与垂直旋转两大类。推拉窗分为左右推拉和上下推拉。

88.标高分为绝对标高和相对标高。绝对标高:也称海拔标高,是相对海平面而言的标高(单位:m)。是以黄海的平均海平面为零点而测定的高度。相对标高:是指以建筑物基准面正负零(一般为建筑物首层地面)为基准的标高(单位:m)是以室内首层地面为零点而测定的高度。(资料来源网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摘要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第七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活动以及实施房地产管理,参照本法执行。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摘要

第十条 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城市规划、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报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并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坚持旧区改建和新区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开发基础设施薄弱、交通拥挤、环境污染严重以及危旧房屋集中的区域,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但是,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之一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

(四)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统筹安排配套基础设施,并根据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施。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二十条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原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中有关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三)工程施工合同;

(四)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五)商品房预售方案。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商品房预售广告中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文号。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摘要

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十)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一)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三)本规定第五条(二)、(三)、(四)、(八)项规定的文件。
  (四)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摘要

第十五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加强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

(二)指导、督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职责;

(三)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与物业管理活动相关的其他职责。

居(村)民委员会指导物业服务人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根据需要设立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在物业服务区域公共空间安装个人身份和生物特征识别设备;

(十)物业服务区域划分与调整;

(十一)实施自行管理;

(十二)物业费调整;

(十三)设立业主代表大会以及确定其职责;

(十四)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提交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条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按照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照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照一人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南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通知》的通知南府办发[2023]3号)(摘要

二、联合验收范围

(一) 房屋建筑工程

根据国务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对房屋建筑中的民用建筑、工业建筑类别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景观亮化及道路路灯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法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的专项验收或备案,一并纳入限时联合验收程序。法定范围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监督事项,与市场监督、城管、不动产登记等其他承担法定监督职责的相关部门进行信息共享。

三、联合验收的条件

建设工程竣工并符合下列规定情形的,建设单位可申请联合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程内容,建设项目主体工程、辅助工程、配套设施(包括道路、供水管道、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强弱电管道、环卫设施、燃气管道、绿化等) 已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建成。

(二)施工单位已完成工程质量自检,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实行工程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已出具总监理工程师和技术负责人签字的监理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经监理单位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预验收合格。

(三)验收涉及的测量工作已委托中介机构完成测量、测绘和检测并提交合格的竣工测绘成果与相关检测报告。

(四)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符合建设项目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要求。

(五)已填写完整相关申请报表及必要的相关文字说明材料。

四、联合验收部门(机构)及职责

(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依法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依法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在限时联合验收阶段对列入档案接受范围的工程竣工档案依照相关标准实行预审核,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档案验收。

(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依法负责对规划许可的房屋建筑竣工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审批方案予以核实; 依法负责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载明事项的核查监督。

(三)属于特定建设项目范围内的职能部门(机构)及其职责

1.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人民防空工程 (含“结建式防空地下室) 及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的核查验收。

2.县公安局:负责建设项目中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核查

3.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负责开发小区、公共建筑项目市政配套设施验收; 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工程竣工的核查。

4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镇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工程竣工的核查。

5.县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局: 负责电力、通信接入及数据宽带公用基础设施的核查验收。

6.卫生健康局负责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竣工的卫生学审查;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验收、监督核查

7.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参与住宅小区依照国家标准配套设计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建筑的核查与合同约定的接收移交工作。

8.县气象局: 依法负责工程设计行业性质属于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的防雷装置验收(其他类别房屋建筑的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纳入单项工程或整体工程竣工验收)

9.县园林服务中心:负责公共园林绿地绿化工程竣工的核查。

10.县城市路灯服务中心: 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景观亮化及限时联合验收。其他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提出设计规模、投资要求的特定主管部门、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根据建设单位申请由县联合验收办根据实际情况通知其参加限时联合验收。